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作者:大风雾 分类:现实小说 完结

本书又名【法外大律师】【千胜律师】苏白作为一名胜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九的律师穿越到了平行世界。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样样精通。审判庭上。面对着对方律师和法官。苏白只有一句话:依法办事!

第423章 判定核心,被告:打击太大了,完全承担不了

  合议庭商讨完毕,休庭结束。   现在合议庭三名审判员表述的观点非常的一致。   那就是驳回被告方的陈述观点,采纳原告方的陈述观点。   庭审台席位上,梁有成作为审判长,缓缓开口:“休庭结束。”   “现在继续开庭。”   伴随着审判长法槌的敲响,不知道为什么,张远的情绪突然变得烦躁。   直直的望着审判台席位,表情略微显得有些紧张。   他不清楚审判长究竟会怎么进行判定,但是他心里面一直有一种隐隐不妙,不好的预感。   另一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徐飞笑着看着这一次公开庭审的再次开庭。   按照林海的说法,和这一次庭审的表现来讲。   如果不出意外.…   那么肯定是要判他们这一方,关于这个答辩点胜诉。   刚才林海也和他讲过这个姓名权的重要性,只要证明了乔丹不是“乔丹”。   那么,这场最高院的终审判决,他们就算是胜诉了。   这一次的上市计划,也不会出现其他情况了。   想到这里,徐飞脸上的笑意更甚几分,也更期待审判长的相关判定。   只不过.…相比较徐飞而言,林海的情绪却显得有些担忧。   紧紧的盯着庭审直播间。   在这个时候,徐飞看到审判长正在宣读判定结果,笑着开口:   “现在宣读判决结果。”   “这一次应该没有什么意外了,好了,咱们准备走吧。”   “看完这一点就行了.…”   徐飞笑着点了点头,正准备起身。   但是在当他听到审判长宣读的判定结果时,笑容凝固在了脸上。   只听审判长在审判台席位上宣读判定结果。   “关于原被告针对原告当事人是否具有乔丹姓名权的争议。”   “现判定结果如下:基于对于姓名权,大众标识性的解释。”   “原告方当事人“乔丹”,被国内大众和粉丝所熟知的中国姓名为乔丹。”   “根据法律解释,应当享有乔丹姓名权。”   “现判定采纳原告方的陈述内容,驳回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法锤落下,判定结束。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徐飞的笑意凝固。   指着投影的法庭直播间,气急败坏的开口质问林海:“这怎么回事?”   “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驳回了咱们这边的法庭陈述?!”   “林总监,你能不能解释一下?”   面对徐飞的质问,林海也不知道该说些什么。   这个判定从其他角度上面来讲,本应该不出现任何问题的。   可是,审判长依照着原告方的观点进行了相关的判定。   那肯定是考虑到了他们的确有着打着法律擦边的行为。   考虑到判定他们胜诉,存在着一定的不良影响力。   又或者说考虑到他们的诡辩不成立,于是予以驳回。   但是这一点可以和徐飞解释吗?   不可以。   因为徐飞根本不会听。   对徐飞来说,他要的是一个结果。   现在公司上市正迫在眉睫,肯定要搞定这个商标权的问题。   这个判定点败了,那么对于公司的影响则是巨大。   不管是承担责任还是讲清楚其中的关键观点。   徐飞都只会认为是他们法务部的问题。   所以林海现在需要做的就是要尽力的把责任往外撇。   沉默了将近十几秒后,林海直接撇清了法务部门的责任。   “徐总.…你刚才也看到了。   不管是咱们法务部门的陈述内容,还是咱们的反驳陈述,都非常的精彩。   并且你也赞同,不是吗?”   “这么判定的原因,主要是在审判长的观点上,审判长这是非要打压咱们公司,打压咱们的法务。”   “这对咱们来说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再说了。”   “我一开始也觉得咱们法务部门肯定能胜诉,可是谁能想到会出现这种事情.…”   “我也没有想到,最高院的审判长竟然会这么去判定。”   徐飞听到林海的解释,微微皱了皱眉:   “那伱说为什么这场终审的审判长要驳回咱们的陈述?”   林海张嘴就来:“这肯定是想要打压咱们!”   徐飞眉头更皱几分:“先前你说这个判定非常重要,那你觉得这场庭审咱们还能胜诉吗?”   林海摇头:“徐总,这个还真说不好。”   “接下来还是要看咱们法务部门的答辩陈述,还有审判长的主观了。”   “徐总,你也不要太担心了.…”“嗯。”   徐飞心不在焉的点了点头,重新坐在了沙发上,继续看着这场庭审直播。   .   ….   庭审场上。   原告方席位上,苏白在听到审判长的判定后,轻呼口气。   关于乔丹的姓名权,这一点判定下来。   那么后续的一些答辩内容也更好的展开了。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确认了当事人乔丹的姓名权以后。   那么就可以确认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盈利销售行为,以及其公司名称,侵犯了乔丹本人的姓名权和法定权益。   可以要求其公司更改名称,并且对于所出售的含有乔丹二字的体育用品进行更名和对乔丹本人进行补偿。   因为确认了姓名权,就能够确认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对于起名乔丹,是侵犯了乔丹本人的合法权益。   从另一方面来讲.…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就是借助乔丹本人的名气来进行销售行为。   针对这一点,可以进行索赔和要求其公开道歉,以及做出相应的补偿。   当然.…被告方席位上的张远和肖有志,两人心里面也同样清楚这一情况。   所以在判定结果下来的时候,两人都是一副不能接受的状态。   可是….   现在审判长的判定结果已经下来了。   他们就算是不能接受这一个判定,但是已经成了事实,也改变不了这一结果。   只能从后边的答辩当中尽可能的挽回一定的损失。   而审判台席位上,梁有成作为审判长,在宣读完判定结果后,继续开口:   “对于以上判定,是合议庭经过商讨后进行的判定结果。”   “关于合议庭总结的第一点,现在已经判定完成,现对第二点进行相关性的讨论。”   “第二点是针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当事人乔丹的知名动作,空中飞人的姿势。”   “是侵犯了乔丹的形象权。”   “在这里,我想请问一下原告方。”   “对于侵犯肖像权,原告方有没有什么特殊的标识性证据,能够提供的出来?”   与审判长的这一询问,苏白摇了摇头:“审判长。”   “原告方暂时没有能够拿得出什么特殊的标识性证据。”   “不过我方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已经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其商标又与乔丹的知名飞人姿势,高度重合。”   “虽然被告方陈述乔丹飞人姿势中高举篮球的姿势,在其商标中,商标中高举篮球,是拿的乒乓球拍。”   “但是从法庭情景来看,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那么其继续侵犯知名动作也是合理的。”   “而高举乒乓球拍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定的情景中,不相宜适用。”   “以上就是我方对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看法。”   在苏白陈述完相关内容后。   张远坐在被告方席位上,有些担心审判长会再次采纳苏白的意见。   于是连忙举手示意,在取得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反驳:   “这一点,我方坚决不认同原告方的看法。”   “原告方认为我方的商标侵权,是因为侵犯了原告当事人乔丹的肖像权。”   “但是我方的商标是什么?是一个无脸人举着乒乓球拍!”   “原告方提出来的,我方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依照相应的法定情景联系到了空中飞人的姿势。   认为我方的商标也侵犯到了乔丹的飞人姿势,以此来判定侵犯其肖像权。   这一点完全没有任何的因果联系。”   “也就是没有客观的事实。”   “再有,原告方当事人乔丹的空中飞人姿势,并不具有特识性。”   “所以我方并不认为原告方所陈述的法定情景,应有的法定情景是正确的。”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应当对原告方的陈述予以驳回。”   张远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了审判长席位。   刚才姓名权那里,他的确没有什么好陈述的,只需要依照法律的条文进行陈述即可。   有没有什么依照的反驳观点。   可是这个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侵犯乔丹的肖像权。   他完全的不认同!   他不否认,当初在做商标的时候,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依照着乔丹的知名动作飞人来进行仿照的。   可是.…   这个商标上并没有特殊的标识,什么意思呢?   就是如果不联想到乔丹的知名动作。   那么这个乔丹的商标就不会与这个知名动作有任何的关联。   也就是说.…   这个飞人知名动作,并不能够代表乔丹本人。   不能够代表乔丹本人,那么就不属于,侵犯了其肖像权。   没有侵犯其肖像权,那么就构不成违法,也不能构成商标侵权。   话说回来,审判长为什么要询问原告方有没有标识性证据能够证明侵犯了肖像权?   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这一点——飞人这一个动作并不能够代表乔丹。   这个动作也不是乔丹的专属。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不存在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乔丹的肖像权这一回事。   在陈述完后,张远一直等待着审判长进行相关性的回应。   刚才关于姓名权的判定,他们一方输了,可是关于商标和肖像这一判定。   他们一方绝对不能再继续输下去!.   ….   ps:求求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