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作者:大风雾 分类:现实小说 完结

本书又名【法外大律师】【千胜律师】苏白作为一名胜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九的律师穿越到了平行世界。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样样精通。审判庭上。面对着对方律师和法官。苏白只有一句话:依法办事!

第352章 判定情节严重?怎么判?那是在救人!

  判定情节较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定情节较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和情节较重,只相差一个字,可是两者之间的差距极大。   两者的上下限差距甚至可以高达数年!   就比如说在一审时,林勇被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为什么能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主要的原因还是认定情节较重的缘故。   这也是为什么,苏白会将这一个判定看的比较重要的原因之一。   因为关乎着刑期的底线!   如果判定刑期较重,那么起码三年有期徒刑!   完全达不到减刑的意义!   所以能不重视这个判定吗?   肯定不可以。   .   ….   在苏白开口陈述完毕,审判台席位上段清水作为审判长整理了相关的诉讼材料。   紧接着扭头看向公诉人席位和控告方席位。   “公诉人和控告方委托律师对于这一判定,有什么看法?”   “先请公诉人进行陈述。”   面对审判长的开口,公诉人点了点头:“好的审判长。”   在这场案件当中,公诉人始终保持着客观理智的态度。   就像在刚刚,对于林勇有无主观故意进行牟利,公诉人没有任何异议。   因为他认为判定林勇无主观牟利,本身没有太大的问题。   所以并没有提出任何其他的观点。   但是对于苏白提出来的情节问题,公诉人有一定的异议,并且客观的指出来了,其中的问题。   “审判长.…”   “关于情节是否严重这一判定,检方认为不应该只从有无对较多的特殊群体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来考虑这件事情。”   “上诉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这一观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观点。”   “关于本案,检方认为有着不同的角度。”   “有无对购买人群身体上造成伤害,来判定情节是否严重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则是针对购买群体的规模。”   “在本案当中,林勇销售代购了两年的时间,根据调查出来的人群高达2000人。”   “传播面非常广,并且销售次数非常大,销售金额很高。”   “从这一方面,检方认为可以达到一定的情节较重的情况。”   “以上就是检方的看法。”   这一次公诉人的陈述,是非常具有客观性的。   并没有从主观或者是因为自己的情感因素,来对本次控告有所偏袒。   公诉人对于林勇的行为也非常的敬佩。   可是,从另一方面来讲,法律就是法律。   按照相关法律进行控告,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这也是作为公诉人的职责。   听完公诉人的陈述,段清水继续让控告方开始陈述。   “控告方对于上述方所提出来的认为情节判定较重,有没有其他异议?”   “有的,审判长。”   张远当即表态开口。   他和方奇两个人在第一次判定的时候就出现了失误。   让庭审陷入到了对于控告方不利的局面。   也不能说对控高方不利,只是没有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情况。   而这一次的判定,则关乎着刑期的上下限。   是一次非常重要的判定,两人根本不敢有任何的懈怠。   要不然.…大客户可就跑了!   刚才公诉人已经从销售范围和销售金额进行了陈述。   那么作为控告方,去控告情节严重就需要对正版药和盗版药的差距进行描述。   当然也可以从对正版药的损失上进行描述。   不过关于损失,那是民事赔偿的范围责任之内与刑事责任无关。   所以这种情况他们补充的话,只能补充盗版药品对身体的危害。   这一次由张远进行陈述,张远微微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然后开口:   “审判长,基于我方提交的证据已经表明,正版药和盗版药对人身体危害程度不同。”   “盗版药会加重对于慢性白血病患者的并发症。”   “大大增加了并发症爆发的可能性,会对病人产生危害。”   “这种潜在的危害是盗版药所具备的.…而正版要大大减少了这种情况。”   “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并没有对病人产生太大的身体危害,那是因为暂时还没有凸显出来盗版药的危害程度。”   “这种情况是具有偶然的。”   “但同时也蕴含着极大的潜在威胁.…”   “我方详情审判长能够从这一方面来进行考虑。”   张远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审判长又看向了上诉方席位。   此时,苏白在面对公诉人的陈述以及张远的陈述,并没有太多的意外。   因为公诉人的陈述和张远的陈述都是从一审的相关判定中来突出判定的要点。   的确.…   按照公诉人的陈述,判定情节是否属于较轻还是较重,需要从多方面来进行考虑。   或者说.…需要考虑到销售人群和销售金额。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   那就是在一审判定中,是以牟利为主观目的来进行的判决,所以需要考虑到销售金额和销售人群。   但是在刚刚二审的判定中,已经驳回了这一个观点。   同时!   至于控告方委托律师所描述的情景,这一点同样也不适用。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张远所陈述的盗版药的危害,其实正版药也具有。   并且盗版药之所以被国家列为假药,是因为没有获得经营许可。   而不是成分造假或者是成分中有致人体不好的成分。   关于这一点,苏白也进行过调查和询问专业人士了。   盗版药中的相关成分按照国内的规定来讲,并不算超标。   那么其潜在危害属于正常的情况,并不构成加重判罚的必要条件。   就好比,吃任何药都会有一定的不良反应。   那么制造这些药,只要经过了国家的检验,并且经过了提醒和提示,不用承担相关责任问题。   再有.…有吃错药去告药商的吗?   所以从这一点上能够看的出来,并不能够达成加重判罚的标准。   审判台席位上,段清水开口:   “对于公诉人和控告方的陈述,上诉方有没有什么要讲的?”   “有的审判长。”   苏白在听到审判长的询问,当即开口:“我方并不同意公诉人和控告方的陈述。”   “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公诉人的陈述是从销售范围,销售金额和销售人群而定的情节严重。”   “但是从以上角度要判定情节严重是从什么方向进行处罚?”   “是从销售假药和代购药品获得了巨大利益,侵害了购买人群的身体健康才能进行情节严重的判罚。”   “换句话说,就是从牟利的主观进行出发,明知道盗版要对于购买者有身体上的危害而继续行使售卖。”   “可是在刚才的判定中,合议庭已经判定,我方并不是以主观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销售代购行为。”   “所以从以上几点判定我方情节严重,完全不符合情景。”   “再有一点儿,我方为什么会进行代购?”   “我方进行代购的原因是不是为了帮助病友?”   “那么,从这一方面来讲,销售金额和代购人数越来越多,那么,我方所帮助的人就越多。”   “怎么会出现情节严重的情况呢?”   “公诉人的这一番陈述,是以牟利为主观目的,是以一审的判决结果而进行的继续推进。”   “所以,针对二审的现有情况来讲,公诉人的说法并不成立。”   “第二:控告方控告我方代购的盗版药存在潜在的危害性.…”   “对于人体的危害性,相比于正版药要大的很多。”   “我不知道这一点控告方从哪里得出来的结论。”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服用盗版药的购买人群暂时没有出现控告方所陈述的出现并发症的情况。”   “再有.…”   “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表示,盗版药完全符合我国的用药成分标准,不过在我国没有经营的许可权利。”   “所以被称之为“假药”。”   “可是在成分上并没有出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   “还有一点,我想要强调和说明,在林勇购买的所在国家,这种假药,是属于其他国家的“正版药品”,有着经营的许可权利。”   “所以从这方面来讲,我方并不认同控告方所陈述的观点。”   .   ….   苏白清楚的进行了反驳性的陈述。   将公诉人的陈述和控告方的陈述都反驳了回去。   面对反驳,公诉人在听完苏白的陈述后,微微点了点头。   没有再做过多的回应,刚才苏白陈述的非常清楚了,他的观点是基于一审的判决结果而定的,进行牟利的观点。   虽然说基于这一点,他还可以继续反驳,但实际上没有继续反驳的必要。   因为关于判定是审判长来进行判定。   他只需要将这些提出来,而后由审判长选择是否进行判定就可以了。   而另一边.…   控告方张远在面对着苏白的反驳时,当即表示:   “对于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观点,我方并不认同。”   “从用药成分上来讲,盗版药相比于正版药的确更能引发各类并发症。”   “暂时没有出现,并不能够代表未来不会出现,并不能够代表不会由于潜在的危险性,对未来健康造成巨大的危害。”   “上千人购买了盗版药,那么就是有上千个危害。”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情节严重的情况。”   “至于上诉方所陈述的,目前没有爆发出来的情况。”   “可能是由于偶然性。”   “所以对于这一点,我方认为应当予以驳回。”   ????   对于张远的这种说法,苏白觉得,对方这完全是在说服自己和说服审判长。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这种说法完全站不住脚啊!   存在潜在的危害性,哪个药品不存在潜在的危害性?   只要其成分不超标,符合国家规定,对人体没有特别严重的危害,符合国家发行的标准。   那么这种药品,就属于正常的药品!   现在张远的陈述完全是一种“表现形式”。   难道是想给后面的老板表现一下自己尽力了?   对于这种情况,苏白仍然做出了反驳:   “我不知道控告方所陈述的内容是依据什么管理法,管理法的条例控告方并没有列举出来。”   “单从具有隐藏的危害性,我想请问一下控告方.…”   “格列正版药难道不会引起并发症吗?”   “会,但是概率要比盗版药小很多,如果购买盗版药的群体能够购买正版药,这种并发症几乎不会出现。”   张远回复:“服用盗版药的危害性很大,存在的潜在危害性也很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苏白点头认同了张远的说法,然后又反问一句。   “从另一方面来说,服用盗版药的危害形式很大.…”   “可是难道购买人群不知道其危害性很大吗?”   “购买盗版药的原因是什么?”   “刚才我方已经陈述的非常的清楚了,购买盗版药的原因是因为吃不起正版药!”   “吃不起正版药,等同于慢性等死。”   “而盗版药给了这些吃不起正版药的群众们一个生存下去的希望。”   “相比于那些并发症,那些潜在的危害,面对死亡这些重要吗?”   “这些并不重要!”   “还有一点就是,大家都知道吃盗版药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自身要承担一定的吃药风险,但是能够好好的活下去。”   “就像是刚才我方出庭的证人所描述的那样。”   “她不知道正版药好吗?”   “知道!”   “可是吃得起吗?”   “吃不起。”   “是盗版药给了他们一个活下去的希望。”   “他们难道不想要吃正版药吗?那药假不假他们不知道吗?”   “在他们看来,能够缓解他们病情,能够让他们活下去的,这就是“正版”药。”   “至于控告方所陈述的潜在的危害性,存在!”   “可是林勇所售卖的药品作用大于副作用,从这一方面来讲,已经掩盖了其潜在的危害性。”   “并不能够构成危害购买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总体说下来,只有简单的一句话——   吃盗版药,活下去,不吃盗版药,活不起。   怎么选?   你让那些病友们怎么选?他们没有选择的余地。   面对潜在的危害性,他们心里也非常的清楚。   但是只要能够活下去,就有希望。   而控告方所承受的什么潜在危害性,在买不起药的情况下,不值一提。   说到底!   关于这点的陈述还是一个道理,吃不起正版药!   至于潜在的危害性算什么,在生命面前什么都算不上。   从这一点来看,林勇售卖盗版药,是危害其他人的身体健康吗?   根本不是!   判定情节严重,怎么判?   那是在救人,而不是在害人,怎么判定情节严重?!   这一点才是苏白刚才陈述内容中的核心点。   .   ….   ps:求求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