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作者:大风雾 分类:现实小说 完结

本书又名【法外大律师】【千胜律师】苏白作为一名胜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九的律师穿越到了平行世界。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样样精通。审判庭上。面对着对方律师和法官。苏白只有一句话:依法办事!

第317章 庭审:外籍人员怎么了?这是在国内!

  一般案件只要立案了,那么案件的推进进展也会很快。   再加上。   苏白在提交立案申请的时候,已经向执法人员提交了相关的线索。   通过这一点,更能加快案件推展的进度。   外籍留学生的强迫未遂,人证口供,包括其物证都在。   很快就移交到了检察院,核查完成。   只是关于学校的包庇.…   实际上是涉及到了张涛。   包庇罪的判定条件之一,也是最重要的准则条件——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在这一方面。   学校女学生多次报警,这名外籍男学生猥亵和具有强迫未遂的行为。   但是都被学校以种种理由和各种威胁压下来了。   这已经属于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事实成立。   这是逃避不了的问题。   再有,这个案子中,学校的管理方面存在着重大的包庇问题这是摆脱不了的事实。   另一边。   在苏白向执法单位提交立案后。   执法人员来到副院长办公室,将张涛带走调查。   张涛了解完事实情况,不由得一愣。   我tm成包庇犯了?   姜民得知了这件事情之后,也显得有些无奈。   不管怎么说。   这个案子在之前涉及到的只是外籍学生的事宜。   现在通过苏白的操作,直接让副院长被带走调查了?   果然,不管什么案子,他们律所遇到苏白之后,事情就会变得复杂。   不过从这个案子的总体来说。   包庇犯首先是被包庇人员触犯了法律,达到了刑事诉讼的条件。   是不是包庇.…   这还需要看那名外籍学生是否被判有罪。   通过目前的情况来看,张涛只是被立案调查。   并没有移交检方提起公诉,所涉及的问题不算严重。   不过.…   外籍学生侵犯工商学院分院女学生的事情,检方核实完毕,已经上诉到法院。   法院在了解事实后,确认了开庭的时间。   在此期间。   学校里面关于那名外籍学生和副院长被带走的消息传开了。   一般来说,大学里面什么事情传播的最快?   传播的最快的就是各种小道消息和各种猜测的事情。   大学每一个宿舍都有一个“百事通”参加各种社团。   肯定有人知道外籍学生被带走调查和副院长被带走调查的情况。   一来二去的,小道消息在分院里面仅仅过了一两个小时就传开了。   虽然说院领导对于这件事情,要求各班辅导员让学生们不再对这件事情讨论。   可是那么多人,怎么可能管住其他人不讨论?   甚至有一些受害者学生的朋友,将这件事情发到各个平台上。   这个话题本来就劲爆,毕竟在自己的学校,自己的地盘,外国学生来了,应当遵守国内的法律。   现在不是遵不遵守的问题.…   现在直接是违反法律,并且学校还包庇的事情。   这件事情发布到了网上,直接引爆了各大平台,结果就是,学校方面被骂上了热搜.…   影响力巨大。   .   ….   另外,关于外籍学生强迫未遂一案也到了正式开庭的时间。   不过,由于涉及到了外籍学生,而且还涉及到了学校内被侵害的女生隐私问题。   这个案子并不是公开审理。   当然,对于这个案子不是公开审理,苏白能够理解。   毕竟.…   后者的隐私问题才是关键。   如果被侵害的女生隐私被发布到了网上,可能会遭到诸多的谩骂。   法院也是考虑到了这一点因素,所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   ….   很快就到了开庭前夕。   这一次的案件由于涉及到了外籍学生这件事情,所以移交给了南都中院进行审理。   开庭当天。   不少记者媒体了解到了开庭日和涉及到的相关情况。   因为本次庭审属于不公开审理,记者媒体们又不想错过这么一个舆论热点。   于是直接堵在了法院外。   在看到苏白来到法院门口后。   不知道谁喊了一句:“苏律师来了!”   一群人提着摄像机着急忙慌的围堵了上去,就差把话筒戳到苏白嘴上了。   “请问苏律师,你作为国内知名的刑事律师,承接了这个案子,对这个案子有什么看法吗?”   “关于这件事情,国内有些言论是这么说的——学校的做法等同于自己把脊梁骨压弯了。”   “苏律师,广大网友们,都想听听你对这句话的理解,请问能回答一下吗?”   “.….”   面对着记者们的连番提问,苏白走到法院门口,扭头回复一句:   “法律会给予犯罪人员应有的惩罚,无论是谁。”   “这就是我对于这个案子的态度和看法。”   “关于法院如何审判,这一点我并不知道。”   “但是我会尽力打好这场官司,让受害人的法律权益得到保障。”   记者们的询问,有些肯定不太做评价。   不过该表明的态度还是需要表明态度。   说完,苏白带着李雪珍挤开了人群,来到法院等候室。   没过多久就有工作人员将苏白带到庭审现场。   其他各方也进入到了庭审当中。   尤其是被告方。   被告方皮肤黝黑,从肤色上看,明显来自于东半球西部。   委托辩护人是姜民。在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和各个事项后,合议庭成员入场。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本次庭审的审判长,于越坐在审判台席位上。   敲响法锤宣布正式开庭,紧接着继续开口:   “本次庭审由公诉人对被告人**,以下简称马斯库。”   “在南都工商大学分院当中,对受害人实施强迫行为提起公诉。”   “下面请公诉人简单陈述被告人马斯库的犯罪罪行。”   “好的审判长。”   公诉人王雄作为检察官,对于这个案子进行了逐步的跟进。   这个案子在他看来,犯罪事实清楚,基本上属于强迫未遂的场景。   所以在对罪行陈述方面,陈述的非常清晰。   “对于被告人马斯库的罪行,检方认为达成了强迫他人发生关系未遂的情景条件。”   “在这个案子当中,受害人林文慧,在从学校图书馆回自己宿舍的小道上,遭遇到了马斯库的侵犯。”   “根据检方的调查和林文慧的口供,在当时马斯库醉酒情况下,主动和她打招呼。”   “用中文说的磕磕绊绊,询问能不能和林文慧交个朋友。”   “林文慧主动拒绝了交朋友的这个请求。”   “马斯库恼羞成怒,主动拉扯林文慧,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撕扯掉了林文慧的上衣,包括下衣有明显的撕裂。”   “在犯罪发生当中,林文慧找准机会对着马斯库的下体来了一脚。”   “才脱离了马斯库的继续侵犯。”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强迫未遂的定义是——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可是由于人的意志以外的影响力,并没有真正的造成犯罪行为。”   “在本案发生的过程当中,马斯库的犯罪行为意图表现的非常明显,就是想要强迫林文慧发生关系。”   “但是没有达成目的。”   “已经达成了强迫未遂的构成标准。”   “基于以上,检方认为马斯库已经达成了强迫未遂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期相关规定,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未遂状态下,理应减轻判决处罚,所以检方的推荐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检方和法院对于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在刑期上的判决持有一定的准则的。   例如说——如果是在熟人醉酒的情况下发生的强迫关系。   在得到谅解和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能只会判定一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判一个缓刑。   如果是对陌生人进行的强迫行为,判决的刑期在4到5年,   若是有其他的暴力或者是对受害人造成了其他的损害。   很有可能会被判6到7年,甚至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期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来进行定量的。   马斯库是以强迫伤害来对林文慧实施侵犯的。   在这种情况下,未遂虽然可以减轻一定的判决刑期。   可是.…   他的这种情况特殊,情节比较严重,本来刑期就长。   就算减轻了,推荐三年有期徒刑,也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公诉人陈述完毕后,审判长于越,又看向了被告人席位。   “现在请被告委托律师陈述你方的观点。”   被告委托人席位上,姜民整理了一下相关材料,紧接着开口为被告人开罪。   “审判长,我方不同意和不认为我方是强迫未遂。”   “我方对于一开始进行立案的罪名就有一定的异议。”   “我方在强迫未遂这一观点上并不认同。”   “那么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一下伱方的观点。”   审判长微微皱了皱眉,开口让姜民继续陈述。   姜民继续开口:“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我方的行为只构成了相关性的猥亵行为。”   “应当根据管理治安法,对于我方进行处理,拘留10到15工作日。”   审判长:“具体情况呢?”   “具体情况是,我方当事人并没有强迫受害人林文慧发生关系。”   “从案子的整个过程来说,我方当事人是在和林文慧打过招呼之后才实施的猥亵行为。”   “如果是强迫发生关系,那么我方当事人为什么要和林慧打招呼?”   “并且我询问过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想要和林文慧交一个朋友。”   “在被林文慧拒绝以后,进行了一定的骚扰,并且在醉酒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下手的力度有多大。”   “在这种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不存在主观的强迫。”   “只是进行了相关的猥亵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依照管理治安法。”   “而不是依照强迫未遂的罪名去进行定义。”   面对这种情况,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询问:   “那么我想请问被告方委托律师对于猥亵的定义,是怎么定义的呢?”   “你说当事人并没有主观意愿,去实施强迫行为。”   “可是他为什么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这种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猥亵的法律定义吧?”   “并且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强烈阻止,这种行为还要继续下去。”   面对苏白的询问,姜伟看了一眼诉讼材料,整理好自己的思路:   “因为我方当事人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并且有一方面原因是因为他是留学生。”   “可能对于国内的一些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   “所以出现了这种行为。”   苏白:???   对国内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这一点.…能说的过去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这场庭审上,姜民很清楚,马斯库违法犯罪了。   不可能达到无罪的条件。   所以需要从其他的角度来为马斯库做减刑辩护。   姜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没有发生事实强迫。   那么这个案子完全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进行判定。   可是.…   猥亵?   这个案子怎么可能只判定猥亵?   猥亵是指轻程度的骚扰女性。   但是现在呢?   现在连衣服都撕破了,差一点实施了犯罪行为,还能叫猥亵吗?   肯定不能!   留学生怎么?外籍学生,留学生在国内违法犯罪了,那么该怎么判也是怎么判!.   ….   ps:求求月票~